《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拟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深圳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负面清单外不得设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在促进外商投资和提升外商投资服务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条例》立足深圳实际,对《外商投资法》等上位法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强化外商投资权益保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
《条例》要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本市重点发展领域如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进行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深圳标准化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条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
《条例》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企业等开展技术合作,技术侵权责任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由合作各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为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条例》对外商投资投诉事项的处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一般投诉事项,与广东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而对复杂确需延期的投诉事项,将办结期限规定为五十个工作日,相比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缩短了十个工作日。
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
为更好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条例》规定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
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或者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内容来源:深圳特区报
记者:李舒瑜
编辑:钟汝芳
审读:黄淳 吴剑林